【申报】《2026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9.30截止)

科新咨询 · 16年上海科技政策跟踪 · 政策信息以官方发布为准
【项目特征】 项目开业、举办、实施时间应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之间。 市商务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商消费〔2026〕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的会议精神,持续放大本市首发经济效应,根据《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现将《2026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8月31日 2026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   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积极推进首发经济的会议精神,持续放大本市首发经济效应,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上海市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沪商规〔2024〕4号)、《关于加力促进上海市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沪商规〔2025〕2号)和《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商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支持开设高能级首店   支持国内外品牌在上海新开设全球首店(旗舰店)、亚洲首店(旗舰店)等首店。 (二)支持举办首发首秀首展活动   支持国内外品牌在上海举办首发、首秀、首展等新品发布活动。 (三)支持展会新品首发活动   支持参展商在本市举办的消费品类展会上,举办全球首发新品活动。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高能级首店项目   采用补贴形式,对首店(旗舰店)运营方的策划设计、制作搭建、展陈设备、营销推广等发生的费用,按照项目审定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3月-5月“首发上海”期间开业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首店(旗舰店),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首发首秀首展项目   采用补贴形式,对活动主办方的场地租赁、策划设计、制作搭建、展陈设备、营销推广等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3月-5月“首发上海”期间举办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活动,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三)展会新品首发项目   采用补贴形式,对参展商的场地租赁、策划设计、制作搭建、展陈设备、营销推广等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贴。3月-5月“首发上海”期间举办的且符合上述要求的活动,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如项目拟支持总金额高于资金总预算,则在拨付时同比例调减每个项目的支持金额。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合规经营。   (二)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违法失信名单。   (三)项目开业、举办、实施应在2025年1月1日至9月30日。   (四)合同签订、资金支出及发票开具时间,均应不早于项目举办或开展时间前1年。   (五)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六)同一品牌仅限申报一个支持方向,同一新品发布活动,仅限一个项目单位申报。同一个主体合计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七)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四、申报材料   项目采用线上申报方式,申报主体通过法人一证通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上海一网通办”中的“随申兑,惠企政策精准服务”专窗(https://zwdt.sh.gov.cn/qykj/shell_oc_policy_zq/policy/index?from=zwfw),进行在线填报、提交相关电子材料。申报时间为指南发布日至2026年9月30日。 (一)项目评审阶段   1.《2026年度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申报书》,需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附件1);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项目计划书、总结报告以及其他能够证明项目能级和成效的材料;   5.首店项目需提供场地证明,如经营地址或活动举办场地的自有房产证、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委托运营协议等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金审核阶段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报主体,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明细表(附件2);   2.与资金明细表一一对应的佐证资料。 五、审核程序   (一)项目评审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对品牌影响力、活动规模、行业评价、公众美誉度、消费促进和示范引领等,进行评价排序,结合当年预算额度,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二)资金审核   市商务委委托专业审计公司,依据申报材料对项目费用进行复核,在当年预算额度内,确定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三)项目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商务委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自然日。 (四)资金拨付   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市商务委根据首发经济发展需要,提出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持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委审核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配合市商务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资金必须用于首发经济进一步发展,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根据相关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七、应用解释和实行日期   本指南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   市商务委消费促进处 23110493,23110534   浦东新区商务委   28282704   黄浦区商务委    33134800转21081   静安区商务委    33371866   徐汇区商务委    64872222转1269   长宁区商务委    22050883   普陀区商务委    52564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