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6年6月29日
附件: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在节能降碳、生态环境保护、循环经济发展等领域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大对我市节能降碳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节能降碳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节能降碳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对节能降碳减排及资源综合利用实效给予奖励和补贴,重点支持技术革新、外部性较强、社会效益明显的事项。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节能降碳,节能低碳产品推广、碳达峰碳中和管理体系建设和重点场景应用,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等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事项;协同支持污染减排等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专项资金还可用于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减排事项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信用中国"网站无严重失信信息,在我市无节能环保领域失信信息。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以奖代补两种支持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金额按照事项类别、降碳量(或污染物减排量、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同一项目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领域的市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对于符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优先申报中央财政资金。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内的事项,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实施细则应明确具体支持范围、认定条件、支持方式和标准、申报要求、操作流程、监督管理、实施期限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对同一事项同时设置建设和运营补贴,并按要求推行"免申即享"和"直达快享"。 行业管理部门制订、调整、提前终止实施细则,应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印发实施。实施细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与本办法做好衔接。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于每年8月底前经本部门集体决策程序审议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预算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形成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市发展改革委据此将年度资金预安排印发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严格执行。各行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资金使用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率。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各行业管理部门可在年度预算总额内申请一次调整,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预算调整需求,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平衡后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调整申请。
专项资金应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各行业管理部门是实施细则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政策制订前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预算申报时同步编制绩效目标;执行中加强绩效监控和自评;定期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制订、调整、终止以及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实施细则支持事项的监督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节能降碳减排效果评估。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下达我市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降碳减排补助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2026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相关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