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企业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

数据来源:科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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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 在大零号湾区域内注册满 1 年及以上的企业,研发转化实体及产业化布局在大零号湾核心区、经认定的 "大零号湾 "产业飞地空间或经认定的其他园区;或者新招引企业,总部及研发实体在大零号湾核心区,产业化布局在大零号湾核心区、经认定的 "大零号湾 "产业飞地空间或经认定的其他园区;
  2. 满足相应产业化要求;
  3. 具备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及合规生产经营资质,信用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
  4. 产业化成果契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知识产权明晰、技术先进且有应用价值,具备成果鉴定认证等相关证明及合规生产许可;
  5. 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未获得过市、区级财政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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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对研发、转化、生产环节布局在 "大零号湾 "及经 "大零号湾 "管委办认可的辐射区域内的企业,根据其产业化需要,分阶段给予不超过企业总投入 50%、最高 5000 万元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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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大零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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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政策文号: 沪府办规〔2024〕7号、闵科合〔2025〕12号
说明:文件名称与文号相同,详见上方政策文号
✓ 已由 科新咨询顾问 人工验证 (2026-08-20 09:08:55)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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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科新咨询研究团队  |  审核:科新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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