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项目

数据来源:科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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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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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 30%,支持金额最高 500 万元;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 50 万元;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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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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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7 年 11 月)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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