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支持中小企业升规提质。鼓励规下工业企业、软信业企业等扩大规模,积极升规提质,支持升规中小企业持续扩大规模,助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育,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保障,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协同,推动中小企业获得数字化赋能、绿色化改造、政策咨询、融通创新、创业辅导、投资融资、技术支撑、检验检测、质量标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
(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围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以及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经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三、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
四、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