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数据来源:科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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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赛道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配套项目和特定出资事项。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础并有望取得突破的领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
重大项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生物医药和软件领域参照有关规定可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对于纯研发类项目,环评、备案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对技术创新度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由市战新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纳入项目管理。
三、国家配套项目
国家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要求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需要本市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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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一、投资补助支持
(一)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支持:
1.对于非上市企业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其中,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技术攻关和创新产品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先进技术国内首次示范应用、获批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可达到核定新增投资的30%;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
2.对于已上市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3.投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专用设备和仪器,以及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用原材料费、试制用燃料动力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投入。
4.对于支持资金突破第一、二款规定限制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先行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主要由政府资金扶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工程、重大科研等项目,资金拨付时,20%尾款实行预拨方式。
(三)对于符合补充条件的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可采用滚动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项目单位为所在领域竞争力领先和成长性突出企业,技术能打破国外垄断,能形成显著市场规模,产业带动效应强。滚动支持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以3-5年为周期,结合评估情况,明确支持总额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通过考核后逐年支持,年度支持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当年新增投资的30%。
(四)对于符合补充条件的装备研制类重大项目,可实行制造商—用户双向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制造商为本市注册企业,用户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两者是非关联单位;制造商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打破国外垄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有重大突破,且处于示范应用或应用推广阶段;项目合同(不超过5个)距制造商实现首台(套)销售时间不超过两年,合同合计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项目申报时处于产品工艺试验和安装调试之前的阶段。双向支持用于制造商和用户单位的联合研发活动,以双方正式合同为基础,由制造商联合用户单位申报。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项目获批后,先行拨付支持金额的5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50%。
二、资本金注入
(一)对于以下情况,原则上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
1.对于经市政府同意的支持资金超过投资补助支持比例或金额规定上限的项目,超出部分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2.对于总支持金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以资本金注入为主的支持方式。
(二)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由市战新办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项目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资本金通过国有投资平台代持方式注入,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项目支持方案,按照市场估值注入资金。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可采用“优先股”或可转换为股权的债权投资的方式注入项目。原则上,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约定优先股股息率或利息(国家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约定条件分配股息或获得利息后,不再参与项目单位剩余利润分配。
(四)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若项目单位在项目框架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未开展股权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企业需要,转为对企业的无息委贷,待项目单位开展新一轮股权融资时,无息委贷资金转为项目单位资本金。若项目后评估结束后12个月内支持资金仍未完成资本金注入,由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退回相关支持资金。
(五)根据市政府决策部署,由市战新办会同相关部门、资金代持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和市场化原则,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的资本金退出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中,市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资本金部分原则上按照原值退出。
三、贷款贴息
进一步加大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参照投资补助支持方式,在项目批准、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在办理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贷款利息凭证。
对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领域重大项目的长期信贷贴息支持,参照本市集成电路贴息管理细则执行。
四、无息委贷
对于采取无息委贷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由市战新办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与合作银行、项目单位签订三方贷款协议,并作为专项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专项资金的本金拨付、利息支付和本金回收。
无息委贷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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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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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7 年 10 月)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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