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数据来源:科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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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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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税〔2017〕79 号、财税〔2018〕44 号)。
注:无一次性资金奖励,主要为所得税优惠。
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印章)。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自“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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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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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9 年 6 月 )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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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科新咨询研究团队  |  审核:科新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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