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指标要求)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5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25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2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另外: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评价当年度被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可以免于一次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