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数据来源:政府官网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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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第五条 (指标要求)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5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25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2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另外: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委另行发布。
评价当年度被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可以免于一次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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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审核确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公示期结束后,由区商务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确定名单,并向企业授予《普陀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铜牌。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上海市及本区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结合项目建设情况、预期经济和科技研发指标等,提交《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区商务委研究同意后,对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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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普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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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政策文号: 普商务规范〔2024〕1号
文件名称: 普陀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4年-27年2月)
✓ 已由 科新咨询顾问 人工验证 (2026-08-27 15:13:05)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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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科新咨询研究团队  |  审核:科新顾问团队

本政策由科新咨询研究团队基于公开文件整理,经科新顾问团队审核确保解读准确。内容如有更新以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