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二年以上并具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
一、支持范围
(一)通用条件
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800万元,研发费用不少于80万元且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
(二)专项条件
- 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属全国领先地位。
- 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含1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 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 新颖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 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 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 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 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 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