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

数据来源:科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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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满分100分。
若符合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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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达100%《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舞用税的加计知比例的公告》(财税[2022]16号)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的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加计 30%《上海市高新技术压果转化专项捷持资金管理办法》
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扶持金颁基础上加计30%,
3、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 10 年《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申领的优先支持《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沪科规[2022]11号)第六条规定
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5、试点“科创助力贷”工作的支持《关于试点科创助力贷工作的通知》(沪科合[2021]19号)
申请企业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等文件规定的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目上年度纳税中报销售收入不高于5000万元的本市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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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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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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