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

数据来源:科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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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设计创新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需稳定运营2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未被列为重大失信主体,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突出。
(五)企业设计创新中心应当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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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设计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
(一)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本市专项创建资金支持,并支持申报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

(二)择优推荐参加本市组织的世界设计之都大会、“上海设计100+”等宣传推广活动。

(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

(四)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创意和设计产业发展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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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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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政策文号: 沪经信规范〔2023〕9号
文件名称: 《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8 年 12 月)
✓ 已由 科新咨询顾问 人工验证 (2026-08-24 14:04:42)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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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科新咨询研究团队  |  审核:科新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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