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设计创新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需稳定运营2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未被列为重大失信主体,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突出。
(五)企业设计创新中心应当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