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在本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50万元)。
(四)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3%。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60%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中心总人数的30%。
(六)企业具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在申请年度前的两个年度内有知识产权申请。
(七)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