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瞪羚/独角兽)

数据来源:科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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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一、高成长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本市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 主营业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
  1.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数据造假、偷漏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高成长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应层次企业的评定条件。
(一)潜力瞪羚企业
潜力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成立时间大于3年,不超过10年,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1. 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2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1. 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近2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
  1. 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二)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成立时间大于3年,不超过10年,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1. 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5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1. 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近2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
  1. 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5%。
(三)潜力独角兽企业
潜力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1. 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1. 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1. 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1. 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3.5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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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评定,采取“免申即享”模式,无需企业申报。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评定,由企业开展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愿向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高层次人才引育支持
2. 要素保障(土地/资金/数据等)
3. 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4. 政策性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
5. 融资服务(股权投资/信贷/出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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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地区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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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政策文号: 沪经信规范〔2025〕6号
文件名称: 《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至27 年 12 月)
✓ 已由 科新咨询顾问 人工验证 (2026-08-24 14:25:45)

🔗 原文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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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科新咨询研究团队  |  审核:科新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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