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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崇明区产业政策 📍 崇明区 📊 区级级政策 📅 汇编于 2026-06-18

关于印发《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沪崇经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2026年6月18日

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本市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要求,根据上海市《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运〔2024〕30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对于工业稳增长的重要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各乡镇、集团(园区)发展工业的积极性,稳住工业经济大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工业高质量发展是指各乡镇、集团(园区)按照在地口径的工业总产值实现的增长。

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通过市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鼓励促进本区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本市及本区的产业政策,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

专项资金工作小组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组成。

区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确定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落实工业总产值总量完成情况的核算、评价等工作,并按实际完成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乡镇、集团(园区)进行奖励。

区统计局负责按照在地口径对半年度、年度各乡镇、集团(园区)工业总产值总量完成情况进行核算,负责提供本区工业增加值完成情况。

区经委负责按照各乡镇、集团(园区)工业总产值总量完成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奖励拨付方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指导推进绩效管理工作。

各乡镇、集团(园区)负责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制定本辖区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条件和支持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和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本区十八个乡镇,生态企业集团、长兴企业集团(长兴产业基地、富盛开发区)、东滩建设集团、生态城建集团、农发集团。

第六条(支持内容和标准)

在全区工业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市级转移支付奖励资金实际拨付额度(区级不予留存),按照乡镇、集团(园区)工业总产值增幅、增量占比等分别给予分配奖励。

对各乡镇、集团(园区)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总量同比上一年度增长的,增幅不满10%、超过10%不满25%、超过25%不满50%、5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对各乡镇、集团(园区)当年度工业总产值增量占全区总产值增量的比例,不满0.5%、超过0.5%不满1%、超过1%不满3%、超过3%不满5%、5%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根据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未分配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相关乡镇、集团(园区)推进船舶海工产业集群发展、工业产业生态建设及未来产业培育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和执行

第七条(预算编制)

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时分配至区经委,区经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预算执行)

区经委根据各乡镇、集团(园区)工业总产值实际完成情况,测算专项资金,制定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方案。

市级上半年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根据上半年度工业总产值总量完成情况,对有增长的乡镇、集团(园区)按不高于支持标准的70%测算预拨专项资金。

市级全年度转移支付资金下达后,根据年度工业总产值总量实际完成情况,制定年度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方案,并结合预拨情况进行清算。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付工作方案,将专项资金下达至各乡镇、集团(园区)。

第九条(资金使用)

各乡镇、集团(园区)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发展,包括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优化工业营商环境等。

各乡镇、集团(园区)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落实本单位资金奖励拨付工作方案,并报备区工作小组。

专项资金使用不得与企业缴纳税收挂钩,不得给予异地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绩效管理)

区经委对专项资金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加强对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区工作小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资格,区财政局收回已下达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8年12月31日。2025年度的专项资金拨付参照本办法执行。《崇明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沪崇经规〔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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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科新咨询研究团队  |  审核:科新顾问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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