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依法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且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
对申报通知规定期间的下列项目进行扶持:
(一)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知识产权(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转让,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的,依申请,给予实际许可、转让费2%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条件】转让、许可合同的签订时间在规定时间内,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登记。
(二)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依申请,给予不超过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认证费用总额且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扶持条件】(1)“初次认证、监督审核(年审)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时间须在规定时间内;(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申请资助时必须在“有效”状态;(3)之前已申请过首个认证周期初次认证或者年审费的,本次可申请首个认证周期内新发生的年审费用资助。
(三)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 依申请,对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利息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20万元。
【扶持条件】
(1)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常还本付息日为准,且必须已足额还本付息;(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必须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质押登记,质押登记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3)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合同中需体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的贷款金额,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享受利息补贴。
- 依申请,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专利保险、商标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5万元。
【扶持条件】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须在规定时间内,且已经付清保费。
(四)加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 对纳入市、区两级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企业或者具有高价值专利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并成功的,依申请,对其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司法鉴定费、证据保全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调解法律服务费等)给予50%的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扶持条件】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的完成时间须在规定时间内,以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行政决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裁)定胜诉;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并执行的时间为准,且维权成功的。
- 涉及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维权应对取得成功的,同一企业年度资助不超过15万元。
【扶持条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保护的完成时间须在规定时间内,以判决文书、仲裁裁决、调解协议及其执行的时间为准,且维权成功的。
(五)支持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 对新取得上海市知识产权工作者或初级知识产权师、中级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对新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1万元/人的资助;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一人同一职称只资助一次,同一申请主体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扶持条件】申请资助的人才需在职且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资格证书的取得时间须在规定时间内,含初级知识产权师、中级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