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科经委〔2026〕82 号。覆盖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等 8 大产业方向,2026 年 3 月 30 日印发,2026-2030 年施行。
文号:浦科经委〔2026〕82号
印发标题: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印发对象: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直属企业,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印发日期:2026年3月3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共印3份)
政策名称:浦东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动产业深度创新转型升级,持续强化高端产业引领 功能,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打造世 界级先导产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前沿性未来产业, 根据《浦东新区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浦府〔2026〕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浦东新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原则上纳入浦东新区科 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经委”)部门预算管理, 其中部分资金实行区镇两级财政分级负担。
专项资金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据实列支、加强 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管理和使用,并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区科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资金年度 使用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和审核、使用专 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等。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及资金保障工 作。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政府负责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 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造项目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对开 展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的产业项目,给予一定支持;对企业 开展智能工厂认定,给予一定支持。
对市区协同重点产业领域和浦东优势产业领域高成长企业, 给予一定支持。 **(四)**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 目,给予一定支持;培育未来产业发展,对未来产业前瞻性 技术转化项目,给予一定支持。 **(五)**支持集成电路和新一代通信产业发展。对集成电 路高端芯片、零部件、材料、设备,新一代通信、智能终端 等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协同联动、示范应用推广等,给予 一定支持。 **(六)**支持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发展。对生物医药、 新材料等领域企业,开展创新药械研发、合同研发生产组织 新模式、创新药械国际化等,给予一定支持。 **(七)**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对大模型、算力、具身 智能、软件等领域企业,开展创新产品应用、场景建设、使 用数据算力等要素、数字化服务等,给予一定支持。 **(八)**支持高端装备产业发展。对航空航天、船舶海工、 汽车、新型能源等领域企业,开展产业链整配联动、创新产 品应用等,给予一定支持。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贴、奖励、贴息、购买服务等支持 方式。各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资金立项项目进行配 套支持。 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规定,又适用本政策的, 一 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 补充执行。本政策与区级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 执行。
区科经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专项 资金预算,按规定程序报送。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的,按照 区级部门预算动态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区科经委根据当年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编制申报指南,明 确具体支持内容、支持标准、申报条件和申报流程,按照产 业类别和支持方式分类受理申报。 各管理局(管委会)、镇等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初审并推 荐。 申报主体应符合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企业管 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 故。
区科经委牵头组成审核小组开展项目评审,按审核和评 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区科经委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 提供专业性支持。
区科经委根据项目审核和评审结果,按照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要求,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单位。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区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会计核算。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区审 计局、区财政局监督。
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 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区科经委、 区财政局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申报中弄虚作假,使用中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按规定追究申报单位的 相关责任,并责令其退回已拨款项,上缴财政。同时三年内 取消资金申报主体资格,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按有关规 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记录。
区科经委、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开展事前评估评审,确立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 价,强化专项资金政策成本预算绩效分析工作,并加强对绩 效管理结果的应用。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结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 区科经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本办法由区科经委、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29日期间,符 合本政策规定的,参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