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块,将提供针对上海市科技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及享受政策过程中,有关政策问答、项目解读、申报实操、支持标准等多维度的问与答,各位关心的诸多问题,在这里都有答案,且会不断增加与更新,也欢迎留言提问。
按现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 10%。
计算方式(参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九条口径,高企同适用):科技人员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 + 研发管理人员(含在职、兼职、临时聘用);职工总数 = 在职 + 兼职 + 临时聘用;在职判定 = 签劳动合同 OR 缴社保;兼职/临时全年 ≥ 6 个月计入。
举例:100 名员工(含 10 名长期兼职),15 名从事研发——15/100 = 15% ≥ 10% ✓
注:本办法正在修订中,未来颁布后口径可能调整。
不是。 高企认定相关官方文件中从未规定企业必须拥有15个知识产权方可申报。 “15个”的说法源于创新能力评价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这一指标(满分30分):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5项,可获25-30分的高分档。三年合计即为15项。但该分数仅为四项评价指标之一,企业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即符合认定要求。知识产权的核心要求在于:企业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建议企业在注重数量的同时,更应关注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和技术先进度。
不可以。 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成果转化数量按转化次数计算,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1次,也就是说,成果转化数必须≤有效知识产权数。企业在准备成果转化材料时,应确保每项转化均有对应的知识产权支撑,且同一知识产权不得重复计算为多项转化。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需满足:(1)无收入要求;(2) 研发投入占营收比例 ≥3% 且研发费用 ≥1000 万元;(3) 研发人员 ≥30 人且占员工总数 ≥5%;(4)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000 万元(服务业≥600万);(5) 拥有有效专利或软著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
申请条件:(1) 企业注册地在临港新片区(含奉贤、闵行部分);(2) 属于临港鼓励类产业(集成电路/AI/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等);(3)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60%。满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 15% 征收(一般企业为 25%)。
按 2026 年上海市科技创新券政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申领 10 万元创新券;用于购买研发服务(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技术咨询等);服务提供方需在上海市科委备案;实际使用时按 50% 抵扣服务费用。
按 2026 年上海市文创资金政策:资助金额最高 300 万;支持领域:网络视听/动漫游戏/演艺/艺术品/文创设计/文化装备/文化消费新业态;申报企业须在上海注册且主营业务属于文创领域。
按上海 2026 政策窗口:高企认定每年多批(3-10 月),2027年大概率会按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来执行高企认定工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6年2批,第一批2-3月,按老办法执行,第二批4-5月份,按新规则执行;国专小巨人每年 1 批(26年4-5月);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小巨人每年 1 批(25年是9月份申报的);创新资金/创新创业大赛每年 1 批(26年3-5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每年汇算清缴时(次年 5 月 31 日前);创小评价常年申报,分批次公示;科小入库常年申报,分批次公示。
按 26.4 新政流程:(1) 企业自评 → 5 维度评价指标自评打分(确认 ≥50 分);(2) 准备材料 → 申报书 + 财务审计报告 + 知识产权证书 + 研发费用归集等;(3) 网上申报 →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miit.gov.cn);(4) 区级初审 → 注册地所在区经委初审;(5) 市级审核 → 上海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审核;(6) 公示认定 → 工信部统一公示;(7) 证书发放 → 颁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证书。
采用哪种方式,与企业本身实际需求、资源能力和具体项目有关。
依据《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杨商务委规〔2021〕3号,22年1月-26年12月)第五条,需同时满足以下指标:
此外还需满足《第四条》的基本条件(杨浦区独立法人、在本行业具有规模优势、信用状况良好等)
⚠️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可能影响申报窗口期,建议关注杨浦区商务委最新通知⚠️ 来源级别:原文引用《杨浦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杨商务委规〔2021〕3号)
按新版《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认定有效期:3 年
复核机制(第十六条):每次到期前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 → 有效期延长 3 年。
信息更新义务(第十七条):应在每年 5 月 31 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累计两次未更新 → 取消认定。
时间安排表:
复核失败后果:取消认定 + 通报相关部门 + 失去原资质对应税收优惠(如有)。
内容根据上海最新政策文件持续更新,覆盖上海市级、各区及国家级核心政策。如有政策调整或新问题,欢迎留言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