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模块,将提供针对上海市科技企业,在科技项目申报及享受政策过程中,有关政策问答、项目解读、申报实操、支持标准等多维度的问与答,各位关心的诸多问题,在这里都有答案,且会不断增加与更新,也欢迎留言提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同时满足多项条件,有些是定性有些定量,包括:(1) 注册成立 1 年以上;(2)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0%;(5)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3%/4%/5% 分档);(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8)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2027年的高企认定将采用新的管理办法,申请企业需特别留意做充分准备和计划调整。
按企业销售收入分档:最近一年销售收入 <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5%;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 3 年。期满前需重新申请认定(以前叫复审)。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会计年度,自获批当年起3个会计年度,但资格有效期是从证书上的日期起3年。享受税收和高企资格周期是不一致的。
按现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第四项: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 ≥ 10%。
计算方式(参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九条口径,高企同适用):科技人员 =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 + 研发管理人员(含在职、兼职、临时聘用);职工总数 = 在职 + 兼职 + 临时聘用;在职判定 = 签劳动合同 OR 缴社保;兼职/临时全年 ≥ 6 个月计入。
举例:100 名员工(含 10 名长期兼职),15 名从事研发——15/100 = 15% ≥ 10% ✓
注:本办法正在修订中,未来颁布后口径可能调整。
1、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无关;2、成立时间刚满足一年以上;3、软著集中申请;4、社保人数过少(如少于5人);5、申报材料矛盾处较多;6、财务数据与汇算清缴数据相有差异。
1.第一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或零值,则剔除第一年数据,仅以第二年末与第三年末数据计算单期增长率。例如,第一年末净资产为-100万元,第二年末为100万元,第三年末为150万元,则增长率为150÷100-1=50%。 2.第二年末净资产为负值或零值,该项指标按0分计算。 3.计算结果为负值,无论下降幅度大小,均按0分计分。 此外,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成长性。仅有两年的数据,如任一年度净资产为0或负值,该项指标按0分计算。
不是。 高企认定相关官方文件中从未规定企业必须拥有15个知识产权方可申报。 “15个”的说法源于创新能力评价中“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这一指标(满分30分):近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5项,可获25-30分的高分档。三年合计即为15项。但该分数仅为四项评价指标之一,企业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即符合认定要求。知识产权的核心要求在于:企业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建议企业在注重数量的同时,更应关注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关联性和技术先进度。
不可以。 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成果转化数量按转化次数计算,但同一成果转化不同产品或服务只能计算1次,也就是说,成果转化数必须≤有效知识产权数。企业在准备成果转化材料时,应确保每项转化均有对应的知识产权支撑,且同一知识产权不得重复计算为多项转化。
科小入库企业可享受:(1) 10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 2023 年新政,所有符合条件企业均可,但科小入库是享受前置条件之一);(2) 亏损弥补期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3) 各地配套奖励(上海各区有 5,000-50,000 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4)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扶持资金金额可在原计算金额基础上加计30%。(5)科小是申请市级专精特新的前置条件之一。
可以同时申报,但需注意:(1) 高企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二选一(不能同时享受优惠);(2)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专小巨人:可同时申报(梯度培育关系),但国专需先取得专精特新;(3) 高企和专精特新:可以同时申报,无冲突;(4) 市级科技小巨人和国专小巨人:可同时申报,无冲突(不同认定主体)。
高企是资质认定(科技部 + 财政部 + 税务总局,所得税 15%,3 年有效期,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二选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税收优惠(财政部 + 税务总局,按研发费用 100% 加计扣除,当年有效,不互斥,汇算清缴时次年 5 月 31 日前)。先做加计扣除(每年都用),再冲高企(拿资质)。一般而言,想做高企认定的必须做研发费加计扣除。
按上海 2026 政策窗口:高企认定每年多批(3-10 月),2027年大概率会按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来执行高企认定工作;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6年2批,第一批2-3月,按老办法执行,第二批4-5月份,按新规则执行;国专小巨人每年 1 批(26年4-5月);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小巨人每年 1 批(25年是9月份申报的);创新资金/创新创业大赛每年 1 批(26年3-5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每年汇算清缴时(次年 5 月 31 日前);创小评价常年申报,分批次公示;科小入库常年申报,分批次公示。
按 2026 年政策:不能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 3 年以上)。可以申报:科小入库(无成立年限硬性要求)、创新资金/创新创业大赛(市级奖励20-100 万,区级有配套)、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按 2026 年高企申报清单:(1) 知识产权证书(Ⅰ类 ≥1 项 或 Ⅱ类 ≥6 项);(2)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清单(含社保证明);(3) 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 + 近 1 年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4) 近 1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5) 研发活动证明材料(立项报告、结题报告、研发费用归集表等);(6)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材料(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发组织管理、企业成长性);(7) 企业信用承诺书。
按各项目规定:高企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火炬统计);专精特新每年 4 月 30 日前更新企业信息(按 26.4 新政改为 5 月 31 日前);国专小巨人每年 5 月 31 日前更新企业信息;科小每年需重新评价入库(自动失效);创小 3 年有效期满前重新评价。不更新的后果:高企取消认定;专精特新首次不更新→重点监测;连续两次不更新→取消认定(按 26.4 新政)。
按各项目规定:高企认定后次月开始享受 15% 所得税优惠(按季度预缴);专精特新认定后 3-6 个月发放一次性奖励(市级 + 区级配套);国专小巨人认定后 3-6 个月发放奖励(金额以配套通知为准);创新资金立项后一次性拨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算清缴时直接享受(次年 5 月 31 日前)。
按 2026 年项目勾稽方法论,先用 5 个问题自评:(1) 公司成立几年?(< 1 年 → 科小;1-2 年 → 创小+科小(不能报专精特新,需 3 年以上);3+ 年 → 专精特新及以上赛道可报);(2) 营收规模?(< 1500 万 → 加计扣除+创小;1500-5000 万 → 专精特新;5000 万+ → 国专+小巨人);(3) 研发投入?(< 3% → 加计扣除+科小;3-5% → 创小+专精特新;5%+ → 高企+小巨人);(4) 知识产权?(0 项 → 先布局;1-2 项 → 创小+专精特新;3+ 项 → 全赛道);(5) 行业归属?(科技服务 → 创小+专精特新;制造 → 专精特新+小巨人+技改;服务 → 服务业引导资金)。
按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下限如下:最近 1 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 ≥ 5%;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 ≥ 4%;2 亿元以上 ≥ 3%。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比例 ≥ 60%。
归集常见错误:1. 漏归研发人员五险一金;2. 政府补助冲销的费用错误剔除;3. 外购原材料纳入但缺领料单;4. 生产设备折旧算入但设备不是研发专用。
注:本办法正在修订中,未来颁布后口径可能调整。
按现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一条第六项:近 1 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 60%。
计算方式:分子 = 高新技术产品(PS)+ 高新技术服务(SS)收入;分母 = 企业同期全部收入(含非 PS 收入)。
注:本办法正在修订中,未来颁布后口径可能调整。
按现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十九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任一行为,由认定机构取消资格,税务机关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1. 严重弄虚作假;2. 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3. 未按期报告重大变化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如何避免:1. 申报材料真实;2. 合规运营无重大事故;3. 每年 5 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第十三条)。
注:本办法正在修订中,未来颁布后口径可能调整。
可以同时享受。
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八条:已取得高企证书的企业,自动符合科小入库条件。
两项政策叠加好处:1. 高企:企业所得税 15% + 研发费用 100% 加计扣除;2. 科小:亏损弥补延长至 10 年(财税〔2018〕76 号)+ 各区科小入库奖励。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取最大:1. 同一笔研发费用不能重复计算;2. 两套口径不同但互不冲突——高企研发费用比例 3-5%(按收入),加计扣除 100%。
内容根据上海最新政策文件持续更新,覆盖上海市级、各区及国家级核心政策。如有政策调整或新问题,欢迎留言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