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7 条政策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对获得市经信委、市商务委以及市海关认定的服务业类标杆示范,给予上限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工信部和商务部认定的服务业类标杆示范(含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上限50万元的资助。市级示范升级为国家级示范的,给予差额资助。 /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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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经信委、市商务委以及市海关认定的服务业类标杆示范;获得工信部和商务部认定的服务业类标杆示范(含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1)对获得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两业融合发展)支持的项目,经评定后,给予上限200万元的资助。 / (2)对获得市经信委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给予上限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给予上限50万元的资助。市级示范升级为国家级示范的,给予差额资助。 / (3)对获得上海市级部门认定的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或获得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支持的平台,经评定后,给予上限150万元的资助。 /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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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两业融合发展)支持的项目。
(2)获得市经信委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示范平台。
(3)获得上海市级部门认定的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或获得上海市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互联网服务平台)支持的平台。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认定扶持:对经认定和新引进的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给予上限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 能级提升扶持:对获得上海市民营企业总部认定且纳统的企业,达到一定能级的,给予上限200万元的资助。 / /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4 月)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按市级立项扶持资金1:0.5配套,上限200万元。拨付进度跟随市级。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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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高端智能装备首台突破项目和示范应用项目,获市级及以上认定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含整机核心部件)市场主体。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五星级绿色工厂20万、四星级10万;零碳标杆工厂30万。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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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较好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工业企业及项目。获评上海市级绿色工厂/零碳标杆工厂的。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市级(标杆性)智能工厂100万;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150万。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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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或上海市认定的智能工厂等荣誉称号的企业,且有市级或国家级认定示范应用项目批复文件。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300万;市级100万;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50万。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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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或在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获'优秀'的市场主体。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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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评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一次性100万元。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首次获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万元;复评5万元;首次获评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60万元。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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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首次获评上海市专精特新/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时于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填报运行监测及年度信息更新。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给予20…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9 年 3 月)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有效期满复评成功的每期8万元。
📄 来源:《闵行区关于推动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7 年 7 月)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 来源:闵行区关于推动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7 年 7 月)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中国质量奖单位100万元/个人2万元;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单位50万元/个人2万元;上海市市长质量奖单位50万元/个人2万元;上海市质量金奖单位25万元/个人2万元;闵行区政府质量奖按区相关规定执行。
📄 来源:闵行区关于推动质量提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操作细则(有效期至 27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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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上海市市长质量奖'、'上海市质量金奖'、'闵行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个人。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经评审,按照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 来源:《闵行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政策意见》(有效期至 3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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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先进能源装备及绿色低碳、航天航空、生物医药、科技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在细分领域拥有较强竞争力的代表性产品或服务;2.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经过概念验证;3.成立不满五年的有潜力的初创期企业(距申报当年度不满5年);4.申报企业为闵行区内非上市企业,有健全的财务和管理制度;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5.申报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请张江专项政策同类条款支持企业不重复申请该项科技政策)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区级技改项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按项目核定新增设备金额的10%给予补贴,上限2000万元。 / 市级技改配套:对2024年(含)以后立项、已获得上海市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零增地项目,按市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该配套常年受理,企业可随时通过“闵企连廊”平台申请配套。
📄 来源:《闵行区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有效期至 29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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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闵行区产业布局规划及产业定位的工业企业;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新增设备投资、改造提升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 已具备建设条件,备案、资金、规划、土地、环保方面的手续基本落实,且项目处于建设阶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已纳入上海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授予“闵行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称号。
📄 来源:《闵行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有效期至 3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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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闵行区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 制造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的研发人员人数不低于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5%;
- 企业近三年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 制造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至10亿元;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10亿元,且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
- 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通过评审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颁发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铭牌。
📄 来源:闵行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9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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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条件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的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在行业内拥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良好。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高质量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际化的开放式创新体系,
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
二、指标要求
申请本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或 30 人以上;
(二)企业上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 300 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 200 万元);
(三)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 3%或不低于 300 万元;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 3 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