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1 条政策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支持方式文创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及资金投入总量等确定。(一)在建扶持类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单个项目市级资金扶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合计扶持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0%及申报之日申报主体注册资本的50%(平台类项目除外)。对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确定,可提高资助额度和比例。(二)成果资助类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的,根据申报主体营业收入状况、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及资金投入总量来确定资助额度。采用贷款贴息方式的…
📄 来源:《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9 年 7 月)
查看详情 →
一、支持范围支持范围涵盖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中的媒体与艺术、工业设计、建筑设计、时尚创意、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及会展服务、休闲娱乐、文化创意投资运营、咨询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制造及销售、文化创意辅助用品生产及销售等领域,着力推动影视、艺术品、演艺、游戏电竞、网络文化、创意设计等重点领域高质量发展。(一)在建扶持类项目在建扶持类项目重点聚焦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支持兼具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行业引领与创新能力、竞争优势显著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具体包括:1.文商旅体展联动类项目:支持文化、商业、旅游、体育和节展赛事深度融合,创新文商旅体展服务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2.时尚创意类项目:支持企业加大时尚设计、核心技术、生产及市场投入,打造创新产品和体验场景,强化供需适配。包括:展现东方美学和可持续时尚的服装和配饰;应用高品质原料的功效护肤、时尚彩妆和香氛香水;绿色有机食品、精致休闲食品、创新功能食品;融合古法錾刻、花丝镶嵌、鎏彩和现代工艺的珠宝首饰,黄酒等经典产业等。3.文化创意赋能产业类项目:支持企业提升设计创新能力,在产品和经营模式中加强文化创意应用,提升竞争力和附加值。包括:时尚轻量化消费电子、绿色智能家电、智慧照明和全屋智能;高品质时尚家具、科技家纺,适老和婴童产品,宠物用品;智能健身器材和可穿戴设备,专业运动和户外装备;颜值和功能兼备的文创潮玩、AI玩具等。4.新技术应用类项目:强化数字赋能,支持通过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助力文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实现新模式、新业态,提升创造力和创新力的项目;以及虚实融合虚拟园区、文创产业版权技术与交易应用等平台建设。5.文化创意平台类项目:鼓励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支持文创产业重大项目及创新创业类比赛获奖项目在上海落地。支持为文创企业发展提供各类信息咨询、产业对接、展览展示、新品推广等公共服务的平台和活动。支持文创产业海内外推介与交流合作,助力文创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提升国际国内影响力,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6.经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二)成果资助类项目对文旅产业、新闻出版、游戏电竞、文体娱乐业、互联网优质内容、设计创新与时尚消费、文创园区、文创金融服务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成果资助,具体包括:1.文旅产业:支持演艺行业提振消费,聚焦演艺大世界等融合项目;打造艺术品交易周品牌,培育本地艺术相关业态;建设文化消费集聚区与夜间项目,推进文创产品开发及节展赛活动举办;扶持动漫原创内容、IP开发与重大活动;助力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与品牌活动;同时推动演艺、艺术品、动漫、视听等文化产品与服务出海开展交易、演出、播映等活动。2.新闻出版:支持主题及优秀原创图书出版、上海学术·专业出版中心建设,扶持上海图书出版品牌;支持期刊影响力提升、发行渠道及实体书店建设、印刷产业创新,扶持全民阅读品牌活动;支持网络出版及数智融合转型、版权产业发展与国际传播等。3.游戏电竞:支持《上海市关于支持游戏电竞产业发展的若干举措》明确的集聚区内孵化器建设、国际性行业活动和评奖项目、原创精品游戏产品、“游戏+”优质赋能项目、游戏出海服务平台、自有电竞品牌赛事、国际顶级电竞赛事引进、电竞标准体系建设等,以及在本市举办的电竞活动和具有权威性的电竞产业研究分析成果。4.文体娱乐业:支持文体娱乐业企业开拓新业务、培育新业态、探索新模式、运用新技术,做强做大主业;支持领军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在沪布局文体娱乐业业务;支持行业协会协助推动文体娱乐业企业落地集聚发展等。5.互联网优质内容:支持《上海市关于支持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的若干举措》明确的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产业园区,以及高规格品牌活动、优质内容创作、优质内容出海项目。6.设计创新与时尚消费:支持优秀企业提升设计创新能力,打造时尚引领品牌,研发时尚创新产品;支持研发应用重磅化妆品新原料。7.文创园区:支持市级文创园区聚焦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活动,加大招商引资及孵化培育力度,提升服务能力,打造产业集聚生态,推动文创产业发展。8.文创金融服务:鼓励文创企业采用市场化融资方式发展,对获得贷款的文创企业给予贴息支持。(三)产业研究类项目支持文创产业相关的产业研究、政策研究、产业报告编制等。结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精神及“十五五”工作推进需要,2026年度重点产业研究类项目目录如下:1.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上海文创项目精选创新案例研究3.上海文创产品市场发展报告4.上海文创消费提质升级策略研究5.上海文创园区“三不变”及商业配套比例研究6.人工智能赋能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模式创新研究7.生成式人工智能重塑文化产业研究8.文体娱乐业溢出效应指标体系研究9.上海文商旅体展重大活动孵化和影响力提升研究10.重点国际大都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对标研究11.上海文创产业高水平出海新体系构建研究12.文创园区数字化转型与提升路径分析13.文创产品品牌传播路径分析14.国际“设计之都”建设公开可用规范研究15.时尚消费品产业技术趋势和核心竞争力研究16.2026年上海市时尚消费品产业发展报告17.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国际规则与产业解决方案研究18.上海工业文化载体建设研究与探索同一申报单位可就不同项目,分别申报以上三种类别项目。
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类
一、支持范围支持《上海市关于支持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的若干举措》中明确的公共服务平台、产业空间载体、高规格品牌活动、优质内容创作、优质内容出海项目。1.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遴选在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内,为互联网内容创作者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关注平台功能、配套服务、运营成效等。2.产业空间载体项目。遴选全市范围内,集聚服务创作者和产业链企业的产业空间载体。重点关注主体集聚能力、配套服务能力、产业发展成效等。3.高规格品牌活动项目。遴选在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集聚区内,面向全球互联网优质内容创作者举办的高规格品牌活动。重点关注活动影响力、引领力、导向作用等,突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4.优质内容创作项目。遴选讲好上海故事、中国故事的标杆性作品,强化正向激励,提升集聚区创作活力。坚持导向为先、质量第一、创新引领原则,突出社会效益与传播价值并重。5.优质内容出海项目。遴选推动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和上海城市形象对外推广的优质内容项目,激励创作者及MCN机构通过海外社交媒体、主流媒体网站等互联网平台播发作品,提升中华文化和上海城市形象国际传播力。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给予最高可以达到新增项目投资金额的10%、最高500万元的支持。经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择优支持。
📄 来源:《上海市加快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有效期至 27 年 10 月)
查看详情 →
一、申报范围
聚焦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领域,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企业为实现创新发展、提升营收等开展的关键技术、方法、装置、设备研发;企业为实现数字化、智能化开展的技术升级改造、设备更新。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本市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的企业;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合理填报项目投资金额等情况; (四)项目应为申报单位申报当年新增的在建或已建重大投资项目; (五)申报单位须准确填写申报当年的年度上海市科技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报告; (六)每个申报单位限报一项,且申报项目未获得过财政经费支持。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 30%,支持金额最高 500 万元; /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 50 万元; /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持。
📄 来源:《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7 年 11 月)
查看详情 →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根据“创·在上海”国际创新创业大赛赛事结果中优秀、优胜、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对同时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企业,按照获奖等级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定额资助。各区有相应配套。 /
📄 来源:《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2025 年 12 月-2030 年 12 月)
查看详情 →
【企业条件】
- 成立8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其中5年内可报初创组;8年内的可报成长组
- 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服务
- 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
- 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例≥5%
- 上年度职工总数≤500人,研发人员占比≥10%
【不支持情形】
- 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简单加工项目
- 上年度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
- 同一企业累计获得创新资金资助3次及以上
本项目采用创业大赛形式进行评审,包括初赛、复赛、半决赛、总决赛等环节。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1. 企业所得税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 / 2.上海各个区对于首次认定企业有20-30万的补贴,3年期满后的再认定后,有些区亦有补贴。 / 3. 部分项目申请的前置条件(如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小巨人 )
📄 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至 2026 年 11 月)
查看详情 →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市级财政无资助;上海各区资助政策不同:首次认定资助10-25万不等;复核部分区有资助。各区配套政策详见各区经委通知。
📄 来源:《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查看详情 →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3 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 1500 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 2000 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 100 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
(四)拥有 1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
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 50 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 50 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本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本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 对服务业发展研究和服务业园区规划论证,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
📄 来源:《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有效期至2030 年 10 月)
查看详情 →
一、重点支持领域
- 支持《上海市促进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上海市服务业发展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2、支持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3、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二、项目支持对象
- 项目单位须是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持有法人一证通(需具有电子签章功能)。
- 支持在建服务业项目,项目应在服务业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或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方面形成示范效应。三、项目申报条件
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是申报上年之后开始建设的在建项目。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1)项目总投资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2)规划合同签订日期早于申报日期1年以上的规划类项目;属于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环境评价和设计方案等规划类项目。(3)申报单位上年度净资产为负。(4)其他不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等。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例给予资助,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家,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家。区级财政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 企业承担的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2年。
📄 来源:《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有效期至 26 年 8 月)
查看详情 →
支持对象与条件
面向注册登记满3年及以上,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业。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二、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制造类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1. 享受专项金融支持服务 / 2. 人才落户、人才激励、融资贷款、上市培育等政策支持 / 3. 优先承担国家和本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任务 / 4. 获认定满两年可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 5. 各区有相应的资金扶持
📄 来源:《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7 年 2 月)
查看详情 →
一、基本条件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国际专利,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国际化的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指标要求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另行发布;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10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6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6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医药制造业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不少于6件);
(五)具有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鼓励支持国家或本市批准的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85 亿元(五年总计)
📄 来源:《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5 年 12 月)
查看详情 →
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范围的园区(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张江核心园(不包括扩展区域)、临港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张江核心园扩展区域参照享受园区政策;提升创新策源能力的重大项目可拓展用于全市(临港新片区、紫竹高新区除外)。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 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有效期至 25 年 11 月) + 配套《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
查看详情 →
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
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 3 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 2 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 1 类、2 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促进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的与循环经济相关投资额的 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 对国家重点支持、要求地方配套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给予相应支持;对市政府要求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其补贴方式和标准另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来源:《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21版) (有效期至 26 年 11 月)
查看详情 →
一、支持范围
(一)支持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其中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
(二)支持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
(三)市政府要求支持的其他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事项;
(四)优先支持范围:国家重点支持、需要地方配套的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本市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的项目;纳入国家试点及本市循环经济示范的项目、纳入本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的项目。
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具体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项目申报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一)在本市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项目回收、利用本市产生的废弃物为主;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四)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五)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支持的项目能源利用效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如相关产品在国家或本市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达到其中先进值的要求;
(六)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支持的项目,利用农林废弃物的,投资额应在 200 万元以上,其它项目投资额应在 1000 万元以上;
(七)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款支持的项目,已于申报上一年度或于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期前建成投产并稳定运行,已办结国家规定的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审批文件齐备。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投资补助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1亿元。投资补助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50%支持资金,剩余支持资金根据验收结果再行拨付。
📄 来源:《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办法》(各区实施细则汇总)
查看详情 →
- 申报单位应当为在本市依法经营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 申报项目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已经办理完成,所需资金已经到位,项目已正式开工建设,且该项目未获得过市级专项资金支持;
- 申报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其他费用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软件、专利、试验、检测、智能化集成、研发外包服务等支出,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应高于60%。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第三章 支持与奖励 / 第八条 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 / (一)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 / (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
📄 来源:《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8 年 2 月)
查看详情 →
(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给企业(团队)。 / 企业(团队)根据创新创业需要,在上海一网通办惠企政策的创新券智能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券平台”)上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和产品,可用创新券抵付购买专业服务所需的一部分费用。订单交易完成后,对通过核验的每笔订单,按不超过本订单总额的 50%,进行资金兑付。每家企业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 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 / 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孵化/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 / 注:法定检测/强制检测/办公租赁/工商注册/代理记账等不在支持范围
📄 来源:《上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有效期至30 年 8 月)
查看详情 →
一、企业和团队
领用创新券的企业,应当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符合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入库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的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
领用创新券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 3 人)。
企业(团队)应当按照自身创新创业需求,真实、合规使用创新券,并接受监督。在本市信用平台中无严重失信记录(或已过惩戒期),并在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等严重失信行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服务机构入驻
在创新券平台上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应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正常经营 2 年以上,有开展服务的固定场所,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有规范的财务制度;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
服务机构可登录创新券平台进行入驻自评价,通过核验并公示 7 天无异议后,即可入驻。入驻后,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产品和收费标准;
(二)及时响应创新券服务订单,开展真实、规范、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内控体系,各类服务档案材料应妥善保存;
(四)积极配合有关评价、监督等工作。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临港:对获得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按照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资助,最高25万元奖励。【有效期:至 2028年3月(沪自贸临管委〔2024〕124 号)】 / 嘉定:对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效期:至2029年11月(嘉经规〔2024〕4号)】 / 金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有效期:至 2030年12月(金发改规〔2025〕1号)】 / 闵行:对当年度首次获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通过复评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来源: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2026 年 4 月) 及配套通知
查看详情 →
(一)已获得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截至上年末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 3 年以上。
(二)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 1500 万元以上或近两年新增股权投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总额 2000 万元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 80%,上年末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80%。
(三)近两年研发费用均不低于 100 万元,且每年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 3%。
(四)拥有 1 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Ι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对近三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排名前三)或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
业,不考察本项指标。
(五)主导产品在国内或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为靠前,且享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
(六)本年度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得分达 50 分以上(复核企业近两年任意一年达 50 分以上即可)。指标体系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据财税〔2017〕79 号、财税〔2018〕44 号)。 / 注:无一次性资金奖励,主要为所得税优惠。 / 颁发统一印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印章)…
📄 来源:《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9 年 6 月 )
查看详情 →
(一)在上海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补助、奖励、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保费补贴、融资租赁补贴等支持方式,不得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政府部门工作性经费。根据产业不同发展阶段,探索联动支持、滚动支持,全链条推进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对未来产业等具有前瞻性、颠覆性的创新项目,探索需求牵引的项目生成机制,项目经理人全过程管理机制,以及分阶段评估、灵活动态调整机制等。 / / 具体金额按各细分领域(集成电路/AI/生物医药等)年度申报指南执行
📄 来源:《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7 年 4 月)
查看详情 →
支持方向:
围绕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字化转型和绿色低碳转型,壮大先导产业、发展重点产业、培育新赛道产业、布局未来产业,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积极营造一流产业生态, 加快打造世界级高端产业集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产业关键领域技术攻关。支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集中攻克核心技术,加快从点状突破向链式创新升级,提高产业基础能力、产业链韧性,提升重大装备集成能力,促进企业技术攻关能力提升。
(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推动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和迭代升级,加快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孕育创新“核爆点”。
(三)产业高端供给能力提升。支持创新成果加快转化,助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加快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四)产业生态体系优化。加快构建新型产业创新网络,支持重点行业开放式创新平台建设和服务,强化产业基础设施支撑,提升重点产业领域专业服务能级,激励企业核心团队,提升产业技术标准、质量、知识产权等软实力,推动制造品牌创新发展,打造新优势,增强新动能,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载体建设。
(五)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一、投资补助支持 / (一)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分别按照以下情形支持: / 1.对于非上市企业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其中,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技术攻关和创新产品率先打破国外垄断、先进技术国内首次示范应用、获批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可达到核定新增投资的30%;其他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 / 2.对于已上市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承担的项目,投资补助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新增投资的10%,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 3…
📄 来源:《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7 年 10 月)
查看详情 →
一、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集成电路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数字经济、绿色低碳等新赛道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配套项目和特定出资事项。
二、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是指在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础并有望取得突破的领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
重大项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条件: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生物医药和软件领域参照有关规定可不低于5000万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于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对于纯研发类项目,环评、备案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对技术创新度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由市战新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纳入项目管理。
三、国家配套项目
国家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要求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需要本市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资助、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政策服务“免申即享”。 / / (一)奖励。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 / (二)资助。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相关投入总额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三)贷款贴息。贴息额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 来源:《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有效期至 27 年 9 月)
查看详情 →
一、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中小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二、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二)支持中小企业升规提质。鼓励规下工业企业、软信业企业等扩大规模,积极升规提质,支持升规中小企业持续扩大规模,助力全市经济平稳运行。
(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支持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育,加强中小企业专业服务保障,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增强服务能力,加强服务协同,推动中小企业获得数字化赋能、绿色化改造、政策咨询、融通创新、创业辅导、投资融资、技术支撑、检验检测、质量标准、工业设计、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国内外市场开拓和权益保护等服务。
(四)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围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五)与国家相关扶持资金配套使用,以及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经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他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三、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治理结构完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经营情况良好;
(四)申报的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
四、服务机构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业务资格;
(二)熟悉国家和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专业的中小企业服务人员及服务设施,在涉及的服务领域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四)经营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相关要求。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一、支持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和标准如下: / (一)支持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类、保护工程类、保护规范类项目,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 / (二)支持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示范类、保护工程类、保护规范类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资助。 / (三)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进行国内外维权保护的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资助。 / (四)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公益性纠纷调解组织建设,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 (五)支持本市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育项目…
📄 来源:《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9 年 12 月)
查看详情 →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在本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各类主体。
项目类型见支持方式,具体项目申报条件以当年度申报指南为准。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支持应符合以下规则: / (一)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 30%,支持金额最高 500 万元; / (二)采用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根据评估结果,单个奖励金额最高 50 万元; / (三)国家有关部门在本市合作开展的城市数字化转型试点、试验或示范,根据国家或本市相关部门的要求给予支 / 持。 / 对于需要支持的具有显著引领效应的项目,经市数据局严格审核,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执行。 / / 拨付标准: /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首次拨付支持金额的 50%…
📄 来源:《上海市城市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数规〔2025〕1号(2025 年 7 月-2027 年 11 月)
查看详情 →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开发、应用推广、提供专业服务的相应能力。
(二)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建设者及产权拥有者。
(三)项目执行期一般在两年内(最迟不超过2028年12月31日),原则上不支持已完成建设的项目。
(四)原则上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不再给予支持。对已承担本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项目尚未完成验收评估的,不再受理其新项目申报。
(五)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不支持联合申报。
(六)符合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三种后补助方式】 / 1. 研发活动后补助:按研发投入的一定比例,≤50% / 2. 服务运行后补助:按服务绩效核定补助 / 3. 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即"免申即享"类(如高企/高转等资质类补助) / / 【适用专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科技小巨人、科技金融等后补助政策
📄 来源:《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沪科规〔2025〕9号(2026 年 1 月-2030 年 12 月)
查看详情 →
基础:本市注册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法人主体。
过程:已完成研发活动或提供服务;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审核:通过专项审计或绩效评价。
具体条件依各专项年度通知为准。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浦江项目资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拨款。资助经费一次核定,根据使用需要一次或分批拨付。 / (一)A、B 类经费按照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 (二)C、D 类经费可用于: / 1.科研开发、教学、文化艺术创作等研究费用,包括:设备购置、材料购买、分析测试、人员费用、出版物(文献等信息传播)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国内学术活动差旅费等; / 2.申请者本人生活补贴(不超过资助经费总额的 30%); / 3.其它特殊需求的相关费用。
📄 来源:《上海市白玉兰人才计划浦江项目实施办法》(2023 年 6 月-2028 年 5 月)
查看详情 →
申请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为在沪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 所在单位承诺给予申请者必要的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
(三) 截至申报当年 1 月 1 日, 申请者不满45 周岁, 且回国
(来华)工作不超过 3 年或回国(来华)创业不超过 4 年;
(四) 回国后未获得过国家或本市人才计划等政府资金资助;
(五)未获得过本项目资助,且申请本项目次数总计不超过2 次。
A 类(科研开发)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年(含)以上。
B 类(企业创新创业)申请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类
- 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2 年(含)以上;
- 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在国(境)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4 年(含)以上。
(二)创业类
- 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
- 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
- 申请者为所创办企业的第一大股东,或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持有个人股权不低于 30%;
- 所创企业已获得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C 类(社会科学)申请者应在国(境)外连续学习或
进修 1 年(含)以上,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
(二)具有硕士学位,并被聘任为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新闻机构等单位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硕士学位,并在本市金融、法律等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
(四)具有学士(含)以上学位,并在本市文化 艺术单位担任副高级(含)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 硕士(含)以上学位且被聘任 为本市高校等 单位艺术类中级(含)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
(五)创办文化产业类经济实体的,参照 B 类企业创业类申请条件。
D 类(特殊急需)申请者应在国(境) 外连续学习或进修 1 年(含以上) ,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年度申请指南公布的条件要求及重点领域;
(二)持有重要发明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来沪自主创业或上海急需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海外人才;
(三)经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通过浦江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已同本市用人单位达成明确聘雇意向但尚未完成入职手续,或同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达成项目落地意向但尚未成立实体的海外人才,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如下: / / (一)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2.5%计算;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含)的部分,按2%计算;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5%计算。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
📄 来源:《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沪科规〔2020〕10号(2020 年 11 月-2025 年 11 月,...
查看详情 →
申报转化项目的 高新技术成果 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 3 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 2 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 1 类、2 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项目类型】 / 1. 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市科委财政资金资助 / 2. 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方按约定比例投入自有资金+市科委财政资金 / / 【支持方式】 / - 科研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 / - 重大/时限紧迫任务可"赛马制"(多条技术路线并行,节点考核后持续支持)
📄 来源:《上海市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8年 6 月)
查看详情 →
“揭榜挂帅”项目分为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和企业出题项目两类。
一、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由市科委通过需求征集、调研论证等方式凝炼技术需求,组织编制榜单。企业出题项目由技术需求方根据本单位产品和技术研发应用需要,提出拟通过项目承担单位科技攻关解决的技术需求。市科委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布局,通过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编制形成榜单。
二、企业出题项目技术需求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一)注册在本市的科技领军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且在
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产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规模,具备较强的创新资源集成能力、研发组织能力和供应链管理能力;有意愿、有能力为技术需求攻关提供经费资助;近三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二)注册在本市的其他单位,对本市重点产业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有明确的应用场景和需求;有意愿、有能力为技术需求攻关提供经费资助;近三年内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
三、技术需求应明确任务内容、考核指标、成果交付要求、实施周期、资助经费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需求导向。行业共性技术攻关项目要广泛调研行业内企业需求,综合研判行业发展和技术发展趋势,凝炼行业共性技术需求;企业出题项目要发挥出题者作用,依托技术需求方识别制约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零部件、材料、工艺等攻关需求。需求内容应在国内同类技术中具有首创性和先进性,并聚焦技术需求方自身研发生产实际所需及创新场景开放应用,通过项目实施能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技术水平提升和成果应用转化;
(二)技术需求应以形成实际产品和产业实际应用为目的,任务内容清晰,技术指标明确具体、可考核,拟交付的成果技术成熟度一般应达到 7 级及以上,项目总投入和拟资助财政资金合理;
(三)不含涉密及敏感信息,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榜单以“揭榜挂帅”项目指南形式,通过市科委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坚持唯求实效,以能否解决问题为衡量标准,对揭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设注册时间、行业、职称等限制,鼓励包括创新联合体在内的各类科研主体申报,鼓励跨区域合作攻关,鼓励技术跨界应用和产学研合作揭榜。
五、除符合指南要求的其他条件外,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科研能力和科研队伍,在揭榜的项目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掌握项目实施所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申报企业出题类项目的揭榜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可为技术需求方的关联方(含单方控制、共同控制与重大影响等关系)。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支持方式】 / 1. 可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按沪府办规〔2022〕12 号执行) / 2. 人才落户支持:纳入非上海生源应届生重点扶持单位 / 3. 人才引进:海内外人才落户/永久居留证/出入境便利 / 4. 进口研发设备通关便利支持 / 5. 优先纳入各类相关政策享受范围 / 6.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对获得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本市将根据国家支持资金额度和本市有关规定,研究给予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国家、市级创新能力项目支持的工程研究中心,各区推进部门可按需根据有关规定研究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 来源:《上海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效期至 27 年 8 月)
查看详情 →
(一)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科技创新、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有待工程化开发和良好市场前景或社会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设计创新中心给予政策匹配和资金扶持。 / (一)市级设计创新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本市专项创建资金支持,并支持申报上海市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 / / (二)择优推荐参加本市组织的世界设计之都大会、“上海设计100+”等宣传推广活动。 / / (三)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等。 / / (四)按照规定纳入本市创意和设计产业发展服务范围。
📄 来源:《上海市设计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8 年 12 月)
查看详情 →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上海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设计创新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需稳定运营2年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设计创新中心评价指标要求。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或者安全事故,未被列为重大失信主体,未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竞争优势,创新能力突出。
(五)企业设计创新中心应当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支持方式】 / 1. 纳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后,享受市级各类产业政策支持 / 2. 可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创产业等) / 3. 星级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评定五星/四星/三星级园区 / 4. 新认定园区两年内不参与动态管理 / / 【2026 年目标】全市特色产业园区达 60 个左右,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万亿元
📄 来源:《上海市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导则》(有效期至28 年 12 月)
查看详情 →
申报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规划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应急、环境保护和市级产业地图的要求;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规划面积原则上在1-5平方公里之间,产业集聚特色明显的可适当放宽。
(二)产业要求:应当有明确的产业定位,符合现代化产业体系,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集聚度较高。
(三)空间要求:应当具备充足的产业发展空间,开发建设应已初具规模,可以提供产业用地或者物业空间满足产业发展需求。
(四)产业聚集要求:应当围绕主导产业,集聚一批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形成某一产业链或产业链主要环节的企业集群,主导产业集聚度较高,或者有产业链龙头企业集聚。
(五)科技浓度要求:应当建立多层次产业科技创新平台,与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合作紧密,已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在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方面有一定突破。
(六)运营主体要求:园区运营主体应当具备较强的运营管理能力和产业生态打造能力,能为园区企业提供完善的人才服务、融资服务、物业服务、咨询服务、科技服务和综合服务。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市单项冠军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3年。 / 1. 获认定后颁发证书或铭牌(标注产品名称) / 2.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 / 3. 支持参与创新平台建设 / 4. 支持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技项目 / 5. 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6. 支持数字化/绿色化转型 / 7. 支持"走出去",全球布局研发设计中心 / 8. 纳入"浦江之光"科创企业库,支持上市融资 / 9. 支持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 / 10…
📄 来源:《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9 年 6 月)
查看详情 →
参评市单项冠军应当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未产生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单项冠军认定,重点评估企业专业发展、市场竞争、自主创新、经营管理、地方特色等方面指标。
一、专业发展指标
- 长期专注并深耕于制造业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领域。截止上年末,从事相关领域达到5年以上,属于新产品的应达到3年以上。
- 企业发展稳中向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4亿元以上。
- 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
二、市场竞争指标
- 申请产品(生产性服务)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全球前5位。
- 申请产品质量精良,生产技术或制造工艺较高,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主导产品能耗达到行业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 重视并实施国际化经营和品牌战略,全球市场开拓有所成效。
三、自主创新指标
- 重视技术和产品创新,拥有高水平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数量行业领先,拥有两项及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积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等标准。
- 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相关知识产权已实际应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四、经营管理指标
- 经营业绩稳健,主营业务收入或利润行业领先。
- 管理体系系统完善,积极开展管理创新。
- 企业文化先进,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作用彰显。人才队伍结构合理,拥有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积极参与校企合作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五、地方特色指标
- 重视数字化转型战略,数字化转型行业领先。
- 符合本市产业导向,“3+6”产业领域或地方特色产业属性明显。
项目益处 / 资助标准:
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评定,采取“免申即享”模式,无需企业申报。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评定,由企业开展自评,认为符合条件的自愿向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1. 高层次人才引育支持 / 2. 要素保障(土地/资金/数据等) / 3. 创新产品应用推广 / 4. 政策性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 / 5. 融资服务(股权投资/信贷/出海等)
📄 来源:《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效期至27 年 12 月)
查看详情 →
一、高成长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 在本市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主营业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
-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生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数据造假、偷漏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高成长企业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相应层次企业的评定条件。
(一)潜力瞪羚企业
潜力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成立时间大于3年,不超过10年,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 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2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 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且近2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
- 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
(二)瞪羚企业
瞪羚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成立时间大于3年,不超过10年,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 企业申报当年在册员工达50人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 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近2年营业收入均为正增长;
- 近3年研发费用均值不低于2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5%。
(三)潜力独角兽企业
潜力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 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 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四)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
- 获得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且未在境内外上市;
- 最近一轮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不低于70亿元人民币,且达到该估值时累计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3.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