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在本行业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研究开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根据企业规模和参考行业系数计算后的值,具体系数参考《上海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用于研发的算力、云服务投入等费用不低于5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3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